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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東鄉下小律師
著作權概念簡介(續)
之前談及了著作權法的一些基本概念,接下來再談一些比較深入的問題。
之前曾提及我們不得將一本小說的劇情任意改寫,例如將結局從喜劇改寫成悲劇(這侵害了原作者的改作權),亦不得借用劇中的角色,用作自己小說中的角色(這侵害了原創的重製權),但我們可否利用三國演義中的角色及故事,發展成一部線上遊戲,或者將西遊記的故事加以改寫,例如:孫悟空被如來佛困在武當山而非花果山,豬八戒是君子而非色鬼。這樣有無侵害著作權?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,著作權定有存續期間(著作權法第30條),一般自然人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,係其生存期間加上死後五十年,很明顯的三國演義的作者羅貫中是明朝人,其三國演義早已發表,且其死亡早已超過五十年,其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。(同樣的,吳承恩所著之西遊記也相同)所以坊間很多人利用三國演義、水滸傳來創作不管是線上遊戲還是卡通等等,都不需要原著之同意或授權,因為他已是公共財,大家都可以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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