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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竹東鄉下蘇律師
著作權概念簡介
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,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,不得讓與、繼承;反之,著作財產權本質為財產權,既然是財產權,就可以讓與、繼承。另外,著作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,同時也是一種智慧財產權。智慧財產權和一般財產權最大的不同,就是智慧財產權可以透過授權的方式來利用,我們可以說,我將我所創作的小說(語文著作),授權給你重製(copy),授權給你翻譯(改作)成英文版,但不可以說我把我的汽車授權給你做什麼什麼用,這很怪吧。汽車了不起就是賣(買賣)給你、借(使用借貸-無償的)給你、租(租賃-有償的)給你、送(贈與)給你,一般的有體財產,性質上不適合透過授權的方式來利用,因為無體財產權他的權利是可以切 割的,此見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財產權可達十一種,舉例來說:一本書(語文著作),可授權重製,可授權公開口述,可授權改作,可出租,可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來散布,這是一般有體財產所無的。
 
之前,我曾見一家很有名的法律事務所,在其網站上傳一紙演藝人員經紀合約的範本,大家都知道演藝人員很在意他人未得其同意利用他的樣貌(或者可以說是肖像),或者影射與他樣貌、聲音、動作雷同之事(身分同一性),所以該紙合約範本特別對藝人的肖像做了一些規範,藉以保護該藝人。其中有提到肖像權得授權,很明顯擬約之人並未很清楚地了解人格權與財產權的區別。人格權性質上不宜透過授權的方式來利用(肖像權是人格權),藉以取得授權金,假如如此為之,人格即被物化,有違人性尊嚴。我國因受大陸法系的影響,才會產生上述的扞格,藝人的樣貌(肖像),不單單是人格權而已,他會衍生出財產利益,美國直接把這種利益當成是財產權,而且是一種無體財產權,既然是無體財產權,就可以授權。其實,人們會想去利用演藝人員不管是樣貌、聲音、動作等,無非就是要借助其知名度來行銷自己的商品、業務進而獲利,所以名氣也是一種權利,一種財產,理應受保護。
 
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著作權,我們可以透過購買的方式取得一本書的所有權,但取得書的所有權的同時,我們並未取得該書的著作權,亦即我們不任意將書的內容任意的重製,或將書中的劇情任意地改寫,也不得任意將其翻譯成日文或英文,因為這些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,原則上屬於作者所有,要利用前需取得作者的同意或授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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