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常常在報章雜誌看到,許多記者或電視播報員,將刑事上某罪稱為公訴罪,這樣的講法並不精確(不嚴謹),甚至可以說是錯的。我國刑法或特別刑法或其他法律有刑事責任規定者,並沒有公訴罪這個名詞。
我國刑事訴訟法有公訴程序以及自訴程序,要弄清楚這是程序法講的是訴訟要進行的程序(例如訴訟的管轄,如何為證據的調查、上訴等),而罪(名)則規範在刑法或特別刑法或是其他法律裏有刑事責任的規定,這是實體法。例如你可以說公然侮辱係告訴乃論,竊盜係非告訴乃論,絕不可以說竊盜是公訴罪,在刑法裏,有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之分,猶如上述所引之公然侮辱(刑法第309條),其在同章第314條,明文規定,犯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(他並沒有說是公訴罪)。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之差別,在於要否提出告訴,告訴乃論往往是涉及較個人的法益,但是要記住只要是犯罪的被害人都可以提告訴,差別只是檢察官可否提起公訴而已。告訴乃論之罪,被害人未告訴,即使檢察官偵查後,認定有犯嫌,原則上是不可以起訴的(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思);而非告訴乃論之罪,檢察官發覺有犯罪情事,偵查後認有犯嫌,即可提起公訴,而不需要被害人的告訴。由此可見,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,限制了檢察官的起訴。
所以,下次如果聽到有人說竊盜罪是公訴罪,你可以跟他說這樣的講法在法學概念下,是不精確、不嚴謹的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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