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這陣子吵得沸沸揚揚的長榮接班人遺產繼承的案子,使得民法繼承篇變得火熱起來,現在我們來聊聊有關繼承及遺囑的問題。
我國民法繼承篇所規定的遺囑態樣有,自書、公證、代筆、密封及口授遺囑,其各自有其生效要件,苟要件不具備,則遺囑無效。在我國繼承篇下,當事人是可以自由處分其遺產,但是不可影響到法律所規定的特留分而且處分的對象必須是"人"(包括自然人及法人),所以被繼承人以遺囑來分配其遺產之歸屬是可以的,惟如前述所言,不可侵害(各)繼承人之特留分(即特別的保留部分)。
而特留分之計算,民法有明確的規定,原則上要先確定應繼分(即應繼承的部分,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)再依第1223條所規定之特留分比例,與應繼分相乘,再乘上被繼承遺產,所得之數即是繼承人依特留分所可以取的遺產,這是法律保障繼承人可取得的部分,這部分是不可以被侵害的。
假如被繼承人之配偶尚生存,情形會更複雜,生存的配偶還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,亦即在符合民法第1030-1條的情況,生存的配偶對先取得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,此時被繼承人所留之財產要先扣除此部分,剩下來的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,再由配偶與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按應繼分來分配,所以現在的國家考試有關繼承篇的考題,都傾向以計算題方式出題。
 
 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應繼分 特留分 遺囑種類
    全站熱搜

    蘇狀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