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他人強佔停車位,因而致人於傷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Chilly蘇律師(superhung)

一、問題

某甲欲讓其夫便於停車,遂立於路邊免費停車格之中,某乙遍尋車格無著,好不容易發現此格,即鳴按喇叭示意甲離開,不料甲非但未離開,反而向乙表示,其先發現此格,她有先使用權,而且其夫已從他處趕來,乙等了5分鐘後,仍未見其夫趕來,於是向甲慢慢駛近,欲逼迫甲離開,甲執意不走,最後甲因乙之逼迫行為,不慎跌坐在地而受傷,乙是否須負過失傷害之責?


二、解析

按刑法第23條,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本題,甲佔有停車格的行為,是否為不法之侵害?停車格是供車輛停放,非供人站立其中,每個人都享有停放於免費車格的主觀公權力,即便你先看到,若不是將車駛入停放,不得謂你有優先使用權,很明顯地甲的行為是一個不法行為。而乙係出於防衛自己停車的權利,即便是乙逼迫甲不是為了讓自己停,而是見義勇為讓別人停,也符合此要件。(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)如果都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,乙是有可能不需要對甲之受傷負責的。

惟實務上,法院適用正當防衛都採較為謹慎、保留的態度,畢竟客觀上有人受傷了,本題情形還好僅是受傷,有適用正當防衛的空間;若是客觀上有人死了(如果甲死了),因為主張正當防衛,效果是不罰(效果是阻卻違法,等同是合法行為),法院在此種情況幾乎是百分之九十不會適用正當防衛(即便是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,法院也沒有勇氣認定為正當防衛,因為怕被貼上恐龍或奶嘴,法官真是難為),而會認定為防衛過當,否則難以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及社會大眾交代。如果行為人符合緩刑的要件,則會宣告緩刑,以這種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作結。不過上述所言僅是我個人之淺見及猜測,供各位參考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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